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急防治農林作物病蟲害之蔓延,以確
保農林生產,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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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發現病蟲害時,應即實施一般防治,
其有迅速蔓延成災之虞者,應報該管區公所及農會。
該管區公所及農會發現農林作物病蟲害時,應即通知該里辦公處及農事
小組長轉知有關農民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各區公所及農會對境內發生之農林作物病蟲害,認有蔓延之虞時,應迅
速通知產業發展局、鄰近區公所及農會協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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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作物病蟲害有蔓延之虞時,本府應依左列方法為緊急之處理:
一、限制該地區種植或禁耕。
二、禁止種植易感染品種及中間寄主之農林作物。
三、禁止在病區內留種、採苗及留宿根。
四、病區之種苗禁止運出。
五、砍除、拔去或割除被害株、枝葉、莖、果實,並掘起地下莖或根一
併燒燬。
六、植株用藥液處理,使用腐爛後砍除掩埋之。
七、種苗之包裝及容器應先作消毒處理。
八、使用農藥實施全面共同防治。
九、其他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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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因實施緊急防治所生之損失,致其
生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本府酌予救濟及補助農業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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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實施緊急防治使用農藥時,應依農藥管理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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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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