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林作物病蟲害緊急防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急防治農林作物病蟲害之蔓延,以確
  保農林生產,特訂定本辦法。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發現病蟲害時,應即實施一般防治,
  其有迅速蔓延成災之虞者,應報該管區公所及農會。
  該管區公所及農會發現農林作物病蟲害時,應即通知該里辦公處及農事
  小組長轉知有關農民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各區公所及農會對境內發生之農林作物病蟲害,認有蔓延之虞時,應迅
  速通知產業發展局、鄰近區公所及農會協同防治。

  農林作物病蟲害有蔓延之虞時,本府應依左列方法為緊急之處理:
  一、限制該地區種植或禁耕。
  二、禁止種植易感染品種及中間寄主之農林作物。
  三、禁止在病區內留種、採苗及留宿根。
  四、病區之種苗禁止運出。
  五、砍除、拔去或割除被害株、枝葉、莖、果實,並掘起地下莖或根一
      併燒燬。
  六、植株用藥液處理,使用腐爛後砍除掩埋之。
  七、種苗之包裝及容器應先作消毒處理。
  八、使用農藥實施全面共同防治。
  九、其他有效方法。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因實施緊急防治所生之損失,致其
  生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本府酌予救濟及補助農業資材。

  依本辦法實施緊急防治使用農藥時,應依農藥管理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