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藥推銷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並經農藥販賣業者訓練合格,取得
  證書,始得執行職務。
  一、高級職業以上學校有關科系畢業。
  二、普通考試以上有關類科考試及格。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實際從事有關工作二年以上。
  四、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發布前,經省(市)主管機關主辦之農藥販賣
      業者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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