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校招收視覺障礙學生,分高級職業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必要
時得增設幼稚部。
前項各部教師及每班學生人數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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