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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校招收視覺障礙學生,分高級職業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必要 時得增設幼稚部。 前項各部教師及每班學生人數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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