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暨有關教育法令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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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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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招收視覺障礙學生,分高級職業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必要
時得增設幼稚部。
前項各部教師及每班學生人數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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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左列各處室,處室以下設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出版四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暫不設組。
五、輔導室:設資料、輔導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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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組之職掌如左:
一、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課業考查及教學研究與輔導等事
項。
二、註冊組:掌理學籍登記及學生成績考查等事項。
三、設備組:掌理教學設備之設計、保管及維護等事項。
四、出版組:掌理點字、有聲、大字體教材及補充讀物之製作等事項。
五、訓育組:掌理訓育工作實施及學生課外活動之輔導等事項。
六、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勤惰考查及獎懲等事項。
七、體育衛生組:掌理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學生保健、學校環境衛生等
事項。
八、文書組:掌理文書之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九、事務組:掌理財產之保管、營繕工程、物品採購、工友管理及其他庶
務等事項。
十、出納組:掌理現金出納、票據、契約、證券之保管及移轉等事項。
十一、資料組:掌理學生資料之建立、保管分析、心理測驗及問卷調查之
實施應用、畢業生追蹤調查等事項。
十二、輔導組:掌理學生個別及團體輔導、提供輔導專業諮詢服務、及個
案研究之策劃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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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處室置主任、各組置組長,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係專任外,其餘
各處室主任,各組組長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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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依實際需要,置左列專業人員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
一、心理諮商人員。
二、定向行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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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生活輔導員二人,任用或約僱,本校另設有學生宿舍,生活輔導員
人數依照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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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生之
訓導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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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主任、組長、教師、導師、特殊教育專業教師、醫師、護士、生活
輔導員、技士、技佐、幹事、書記,其員額編制表,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
標準及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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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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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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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臺北市政府核定派任及會計、人事人
員另有規定外,其餘教師由校長依規定聘任,職員由校長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暨有關規定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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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視實際需要,得附設補校、技藝訓練班,辦理失學失業視障國民之補
習教育及技藝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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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全體教職員及校長指定之有關人員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
席,討論校務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二、行政會議:以校長、處室主任、組長及有關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
,討論校務執行有關事項,每二星期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組長及全體教師或其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
為主席,討論教學有關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訓導會議:以訓導主任、組長、各班導師、生活輔導員組成之,訓導
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實習輔導會議:以教務主任、實習輔導主任、輔導主任、組長、實習
科目教師及技術人員組成之。由實習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職業類科
實習、就業輔導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六、輔導會議:以處室主任、輔導教師、組長、特殊教育專業教師、醫師
、生活輔導員及其他遴聘之委員組成之,由輔導主任為主席研討有關
輔導工作之推行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種會議,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亦得設他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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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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