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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教育實驗)
本辦法所稱之教育實驗,其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校制度。 二、課程與教學。 三、學生事務與輔導。 四、行政組織。 五、其他教育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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