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
  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
      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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