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二、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之受教者。
三、學生自治組織:指由全校學生以選舉方式所組織,為處理其學習及生
    活等事務之團體。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