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獎懲:指學校對學生採取之獎勵、管教或懲處措施。 四、學務處:指學校處理學生事務之下列單位: (一)學生事務處。 (二)前目以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 (三)教導一級單位。 五、輔導室:指學校輔導室、相關專責單位或輔導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