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獎懲:指學校對學生採取之獎勵、管教或懲處措施。
四、學務處:指學校處理學生事務之下列單位:
    (一)學生事務處。
    (二)前目以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
    (三)教導一級單位。
五、輔導室:指學校輔導室、相關專責單位或輔導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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