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應組成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
議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專案輔導學
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
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
分。
五、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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