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局代表。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
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經教育局局長解聘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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