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校學生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向各該校申請減免學費。
一、現役軍人子女持有軍眷補給證者。
二、軍公教遺族。
三、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為每班家境清
    寒學生中之前三名者。
四、原住民學生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
六、經核定給予全公費或半公費待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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