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學費之收取,特訂定本辦法。

各校每學年收取學費數額,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於每學年開
始時公告之。

各校學生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向各該校申請減免學費。
一、現役軍人子女持有軍眷補給證者。
二、軍公教遺族。
三、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為每班家境清
    寒學生中之前三名者。
四、原住民學生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
六、經核定給予全公費或半公費待遇者。

申請減免學費者,應於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組織審核委員會核定之。

各校收取之學費應依規定解繳市庫,並編列於各校單位預算學雜費收入項
下。

各校應於收費後十四日內,將收費情形陳報教育局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