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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 游泳池、教室、演藝場所及會議室等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但依 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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