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
  游泳池、教室、演藝場所及會議室等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但依
  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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