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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之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申請,經體育局核准使用場地 而使用該場地附屬運動器材者,免予收取器材使用費。
附表-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使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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