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之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申請,經體育局核准使用場地
而使用該場地附屬運動器材者,免予收取器材使用費。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