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之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申請,經體育局核准使用場地 而使用該場地附屬運動器材者,免予收取器材使用費。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