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六、學校行政人員。
七、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九、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
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外聘委員代表人數,合計需超過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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