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六、學校行政人員。
七、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九、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
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外聘委員代表人數,合計需超過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任務為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之。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
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
工作人員一人,由教育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會務。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