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下列範圍
(一)臺北市立國民小學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小學部(
以下簡稱國小)。
(二)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以下簡稱國中)。
(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
(四)臺北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教學校),包括幼兒部、
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
部)、高級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以
下簡稱高職部)。
二、幼兒園:指經許可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立幼兒園。
三、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前款之特殊教育班
(以下簡稱特教班)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及任教
於第一款第四目特教學校之教師。
四、特教班:指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
集中式特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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