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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請假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而其擔任學科一時難以延聘 專任教師時,得由該校遴聘本科或相關科系合格教師兼課或代課。 前項兼代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額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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