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法三字第09427343900號令修正 第 6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除高中(職)教職員得在本校每週
  兼課六小時外,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支領鐘點費,但在
  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兼課或代課,
  違者經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