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工程主辦單位於本市辦理之下列工程,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
通維持計畫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
在此限:
一、道路施工:
  (一)使用本市快速道路、隧道、橋梁、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
        型道路施工者。
  (二)使用本市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三)使用本市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三日以上
        或單方向未能留設三點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二、建築基地施工,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其他經本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有
    重大影響者。
前項工程主辦單位,指申請使用道路施工之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
業機關(構)或建築工程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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