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或覆議案件之鑑定,應繳納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
如下:
一、申請鑑定或覆議之行車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
    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人員所屬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其指定之人。
三、司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其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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