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被害人。 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 被害人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前項設 籍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