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被害人。
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
被害人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前項設
籍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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