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府視實際需要輔導高樓、社區住戶成立高樓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
  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為加強輔導守望相助之推展,各區公所應成立輔導小組,由各區區長、
  各警察分局分局長及有關人員組成之,區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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