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並應檢附最新地籍
  圖謄本一份。
  前項規費,申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每份為新臺幣一百元;超過五
  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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