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並應檢附最新地籍 圖謄本一份。 前項規費,申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每份為新臺幣一百元;超過五 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