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書)之核發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並應檢附最新地籍
  圖謄本一份。
  前項規費,申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每份為新臺幣一百元;超過五
  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依本辦法核發證明書之種類如下: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並加註劃設日期證明。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書,應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
  據,實施時仍應以都市計畫公告書圖為準;其有誤差時,應依有關機關
  實地指示(定)地籍線或建築線為準;分區界線不明確時,應俟地籍測
  量分割後再行核辦。

  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四個月。
  前項期間內,如經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不
  再另行通知申請人。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之作業方式,由主管機關
  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