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依規模區分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自高出屋頂面三公尺起算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者。 都發局得依前項規定公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 標準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