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依規模區分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自高出屋頂面三公尺起算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者。
  都發局得依前項規定公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
  標準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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