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稅課、規費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其稅率或徵收費率,除稅法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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