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襄理縣政,並綜理本府一切
  事務,置秘書七人(其中一人為機要秘書一人為動員秘書)受主任秘書
  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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