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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板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助 院長處理院務。前項院長、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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