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板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助
  院長處理院務。前項院長、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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