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板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板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
  稱本局),受本局指揮、監督,辦理醫療保健事項。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助
  院長處理院務。前項院長、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

  本院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衛生指導、檢查及研
      究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分娩及產
      房婦科、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新生兒及早產兒、小兒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
      、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七、眼科:眼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八、牙科:牙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九、麻醉科:疼痛門診、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十、泌尿科:泌
  尿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
      事項。
  十一、放射線科:配合各種診療需要之影像攝影、檢查、儀器管理運用
        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臨床病理科:各科病人臨床實驗、臨床病理檢驗診斷、檢查及研
        究等事項。
  十三、復健科:傷殘復健、物理醫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作業治療
        等事項。
  十四、精神科:精神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身心諮商輔導
        、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急診醫學科:各科急診之診斷、診療處置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
        班醫師與各機關聯絡等事項。
  十六、皮膚科:皮膚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腎臟科:腎臟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中醫科:中醫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及配合其他醫療
        科會診、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神經科:神經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衛生指導、檢
        查
      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之診療、追蹤、保健與門診
        、住院病人之健康檢查、地方急慢性疾病預防、公共衛生教育及
        治療與身心保健指導等事項。
  二十一、護理科:病患之護理、病房整潔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與訓
          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儲存
          、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藥物安全資訊及臨床藥學之諮詢及
          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製作、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
          提供研究資料、病人住院、出院管理、醫藥費用之結算、記帳
          、造報、請款、健保相關管理等事項。
  二十四、企劃室:企劃、研考、公共關係、為民服務、法制、資訊等事
          項。
  二十五、行政室: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事務管理、修繕養護、醫療器材、機電設備之維護管理、
          警衛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科、室等事項。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社會服務員、課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本
  院置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
  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護士。前項科主任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護理督導長、護理
  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訂,報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