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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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板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
稱本局),受本局指揮、監督,辦理醫療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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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助
院長處理院務。前項院長、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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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衛生指導、檢查及研
究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分娩及產
房婦科、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新生兒及早產兒、小兒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
、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七、眼科:眼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八、牙科:牙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九、麻醉科:疼痛門診、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十、泌尿科:泌
尿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
事項。
十一、放射線科:配合各種診療需要之影像攝影、檢查、儀器管理運用
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臨床病理科:各科病人臨床實驗、臨床病理檢驗診斷、檢查及研
究等事項。
十三、復健科:傷殘復健、物理醫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作業治療
等事項。
十四、精神科:精神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身心諮商輔導
、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急診醫學科:各科急診之診斷、診療處置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
班醫師與各機關聯絡等事項。
十六、皮膚科:皮膚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腎臟科:腎臟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中醫科:中醫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及配合其他醫療
科會診、衛生指導、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神經科:神經科病患門診、住院診療、臨床處置、衛生指導、檢
查
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之診療、追蹤、保健與門診
、住院病人之健康檢查、地方急慢性疾病預防、公共衛生教育及
治療與身心保健指導等事項。
二十一、護理科:病患之護理、病房整潔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與訓
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儲存
、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藥物安全資訊及臨床藥學之諮詢及
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製作、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
提供研究資料、病人住院、出院管理、醫藥費用之結算、記帳
、造報、請款、健保相關管理等事項。
二十四、企劃室:企劃、研考、公共關係、為民服務、法制、資訊等事
項。
二十五、行政室: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事務管理、修繕養護、醫療器材、機電設備之維護管理、
警衛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科、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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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秘書、室主任、社會服務員、課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本
院置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
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護士。前項科主任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護理督導長、護理
長由護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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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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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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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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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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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訂,報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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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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