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商企劃科:產業策略與計畫之擬定、工業區、產業園區之開發規
      劃、經濟事務跨域合作及經濟會議籌辦等事項。
  二、招商科:投資環境優勢行銷、國內外廠商投資輔導與協助、國際間
      產業經貿交流、企業輔導及獎勵資源之提供利用等事項。
  三、工商登記科:營利事業及工廠設立、變更、歇業、公告註銷等登記
      、核發執照等事項。
  四、工業輔導科:工業區開發工程、工商展覽中心經營管理、中小企業
      輔導、工廠管理輔導、促進產業升級、臺北縣縣有土地管理、礦區
      業務及土石採取等事項。
  五、商業輔導科:商圈規劃、服務業輔導、商品標示、消費者保護及商
      業查察等事項。
  六、公用事業科:零售市場輔導管理、攤販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
      管理、天然瓦斯事業管理、電力與瓦斯等工程承裝業登記與管理及
      電力與電信等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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