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商企劃科:產業策略與計畫之擬定、工業區、產業園區之開發規
      劃、經濟事務跨域合作及經濟會議籌辦等事項。
  二、招商科:投資環境優勢行銷、國內外廠商投資輔導與協助、國際間
      產業經貿交流、企業輔導及獎勵資源之提供利用等事項。
  三、工商登記科:營利事業及工廠設立、變更、歇業、公告註銷等登記
      、核發執照等事項。
  四、工業輔導科:工業區開發工程、工商展覽中心經營管理、中小企業
      輔導、工廠管理輔導、促進產業升級、臺北縣縣有土地管理、礦區
      業務及土石採取等事項。
  五、商業輔導科:商圈規劃、服務業輔導、商品標示、消費者保護及商
      業查察等事項。
  六、公用事業科:零售市場輔導管理、攤販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
      管理、天然瓦斯事業管理、電力與瓦斯等工程承裝業登記與管理及
      電力與電信等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視察、秘書、專員、
  股長、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