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輔導、公益勸募輔導、管理、辦理社會活動
      及合作社輔導、籌組等事項。
  二、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
      害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基金會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
      福利需求評估及個案管理、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
      等事項。
  四、老人福利科:老人生活津貼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照顧住宅之
      推動及輔導、長期照顧、社區照顧及老人安置與保護服務等事項。
  五、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
      早期療育服務、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收出養及監護權之調查、社
      區預防宣導、專業人員訓練及權益倡導等事項。
  六、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婦女福
      利及權益倡導、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
  七、社會工作科: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
      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師執
      業管理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法制、資訊管理與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