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輔導、公益勸募輔導、管理、辦理社會活動
      及合作社輔導、籌組等事項。
  二、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
      害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基金會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
      福利需求評估及個案管理、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
      等事項。
  四、老人福利科:老人生活津貼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照顧住宅之
      推動及輔導、長期照顧、社區照顧及老人安置與保護服務等事項。
  五、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
      早期療育服務、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收出養及監護權之調查、社
      區預防宣導、專業人員訓練及權益倡導等事項。
  六、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婦女福
      利及權益倡導、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
  七、社會工作科: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
      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師執
      業管理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法制、資訊管理與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社會工
  作督導員、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科員、社會工作員、管理師、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仁愛之家、八里愛心教養院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