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輔導、公益勸募輔導、管理、辦理社會活動
及合作社輔導、籌組等事項。
二、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
害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基金會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
福利需求評估及個案管理、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
等事項。
四、老人福利科:老人生活津貼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照顧住宅之
推動及輔導、長期照顧、社區照顧及老人安置與保護服務等事項。
五、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
早期療育服務、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收出養及監護權之調查、社
區預防宣導、專業人員訓練及權益倡導等事項。
六、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婦女福
利及權益倡導、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
七、社會工作科: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
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師執
業管理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法制、資訊管理與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社會工
作督導員、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科員、社會工作員、管理師、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
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下設仁愛之家、八里愛心教養院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