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規審議科:自治法規之研議、審查、公(發)布及法制研究、規
   劃等事項。
 二、法規諮詢科:法規疑義解釋、契約審議及法規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行政救濟一科:辦理不服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一級機
   關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件及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等事項。
 四、行政救濟二科:辦理不服本府所屬二級機關、臺北縣(以下簡稱本
   縣)各鄉(鎮、市)公所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件、訴願法令宣導等事
   項。
 五、採購申訴審議科: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採購
   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審議、法律服務及督導、考核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調解行政業務等事項。
 六、消費者保護官室:消費者保護之法令諮詢、教育宣導、安全稽查、
   爭議申訴處理及調解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總務、出納、議事、研考、資訊及不屬於其
   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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