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地方單位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
      審核、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監督單位預算、追加減預算
      之執行及預算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科:本縣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之審核與其綜計表之彙編、特別
      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監督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追加
      減預算之執行等事項。
  三、第三科:本縣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及發布等事
      項。
  四、第四科:本縣經濟統計之調查、彙整及分析等事項。
  五、第五科:本縣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之
      查核、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與特別決算之編造、總會計制
      度與單位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及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
      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施政綱要、施政計畫與工
      作報告之彙編、法制、研考、資訊、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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