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政風人員管理及公務機密維護等事項。
  二、第二科:政風法令之宣導、貪瀆不法之預防及政風興革建議等事項
      。
  三、第三科:貪瀆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四、第四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相關陽光法案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
      公文時效管制、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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