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 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