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
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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