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籍科:辦理土地登記、地權限制、地政士之管理、逾期未辦繼承
      登記土地列冊管理、三七五出租耕地租佃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市有耕地放租與管理、公地放領及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登
      記作業等事項。
  二、地價科:辦理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
      所地價查估作業、土地徵收地價異議案件處理、辦理地價更正作業
      、不動產估價師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等事項。
  三、地政資料科: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與執
      行及地政資訊管理、操作與訓練及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資訊作業
      等事項。
  四、徵收科:辦理公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業務、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
      用及徵收補償費發放、提存與保管等事項。
  五、編定管制科: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補辦、註銷、變更編定、補註
      用地別、資源型分區及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及違規裁罰等事項。
  六、重劃科:辦理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開發等事項。
  七、區段徵收科:辦理區段徵收開發等事項。
  八、地籍測量科:地籍圖重測、不動產糾紛調處、控制測量、再鑑界及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督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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