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籍科:辦理土地登記、地權限制、地政士之管理、逾期未辦繼承
      登記土地列冊管理、三七五出租耕地租佃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市有耕地放租與管理、公地放領及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登
      記作業等事項。
  二、地價科:辦理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
      所地價查估作業、土地徵收地價異議案件處理、辦理地價更正作業
      、不動產估價師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等事項。
  三、地政資料科: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與執
      行及地政資訊管理、操作與訓練及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資訊作業
      等事項。
  四、徵收科:辦理公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業務、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
      用及徵收補償費發放、提存與保管等事項。
  五、編定管制科: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補辦、註銷、變更編定、補註
      用地別、資源型分區及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及違規裁罰等事項。
  六、重劃科:辦理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開發等事項。
  七、區段徵收科:辦理區段徵收開發等事項。
  八、地籍測量科:地籍圖重測、不動產糾紛調處、控制測量、再鑑界及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督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視察、專員、
  股長、督導、科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
  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地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技正。
  八、地政事務所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