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受前條之通知,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
  員監辦:
  一、人員不敷分派。
  二、地區偏遠。
  三、經常性採購。
  四、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五、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六、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七、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
      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八、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九、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
      文件供驗收者。
  十、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一、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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