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財產,係指本市現有及其他依法取得之財產,其範圍
如下:
一、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二、動產:機械與設備、交通與運輸設備及其他什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
準分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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