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財產,係指本市現有及其他依法取得之財產,其範圍 如下: 一、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二、動產:機械與設備、交通與運輸設備及其他什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 準分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