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現設籍臺北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
  一、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操行(德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殘障學生六十分以上)
        。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殘障學生六十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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