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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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及優秀
  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為國育才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庭清寒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依據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經核定之低收入戶。
  二、依據臺灣省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核定之甲、乙、丙
      級扶助家屬。
  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四、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因難者。
  前項第一、二款應經鄉(鎮、市)公所,第三、四款應經村(里)長各
  分別出具證明並經審查屬實者。

  凡現設籍臺北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
  一、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操行(德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殘障學生六十分以上)
        。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殘障學生六十分以上)
        。

  凡已享受公費待遇或已申請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行申請本獎學金,否則
  追回。

  每年核定之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如左:
  一、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大專院校學生三百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四百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四十名
        )每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大專院校學生五十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五名)
        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一百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十名)
        每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前款兩種名額如其中一種核定名額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如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以學業(智育)分數高低取捨,如最後一
  名成績相同有數位時則以操行、體育之順序成績高低取捨。

  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逾
  期概不受理。
  前項申請應填具獎學金申請書,並附繳左列證件,向本府教育局申請。
  一、申請人設籍證明文件。
  二、家庭清寒各有關證明文件。
  三、原肄業學校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並註明未享有其他公費或獎學金。

  本獎學金之核定為期審慎公正起見,特設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
  優秀、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
  任主任委員,並聘請本府相關局室主管及縣議員為委員。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本府教育局負責初審加註審查意見連同有關證件提請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