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二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新北市教師會代表。
  五、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特殊教育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一項委員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
  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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