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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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
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
相關事項。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請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等相關事項。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資源配置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源配置,指各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設置之規劃、
教育心理評量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建立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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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二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新北市教師會代表。
五、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特殊教育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一項委員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
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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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置輔導員九人至十二人,專責處理本會各項業務。
前項輔導員由本局遴選具特殊教育專長之教師、學校行政人員或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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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應邀請與會議議題相關之業務機關、團體代表、學生家長
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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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下設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小組與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
置及就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各小組),執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重新安置、輔導及調整入學年齡或修業年限等事項。
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擔任之,其餘成員依其他委
員專長選任,不同小組成員得重複之。
各小組因業務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協助各小組執行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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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組應依學生評估後之狀況,召開鑑定安置會議,就其特殊教育資格
、教育安置方式及所需之輔導或相關支持服務,綜合研判之。
前項綜合研判結果,應提報本會,並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送達家長及學校
。
第一項鑑定安置會議得邀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出席,並
應通知有關學生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列席會議;該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指定陪同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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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交各小組或相關業務機關辦理,其執行情形應予列
管並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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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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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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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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