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成績優良或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者。 二、改善校舍或增置重要儀器設備,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確有助益者 。 三、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特殊教育事項,確有獎助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