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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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助對象,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
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等辦理特殊教育服務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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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成績優良或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者。
二、改善校舍或增置重要儀器設備,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確有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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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特殊教育事項,確有獎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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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購置教學相關設備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二、辦理特殊教育人員之諮詢或教育訓練。
三、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四、特殊教育之研究或實驗。
五、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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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獎助者,應依本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
資料辦理: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
時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本府教育局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前項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以二次為限;獎助總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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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並詳細列帳;
其增置之設備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並得派員查核。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本府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
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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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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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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