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 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依本法第十一條規 定課徵之。